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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標 題
1「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部分規定,業經內政部於112年1月12日以台內地字第1120260046號令修正發布。
2跨域代收案件之郵寄領件方式新增i郵箱,並修正發布「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第4點附件一。
3有關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申請土地或建物之管理者(變更)登記,其地址之登載事宜。
4遺囑人為受輔助宣告人,其輔助人同時為遺囑執行人及受遺贈人時,申辦遺囑執行人及遺贈登記疑義。
5有關「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有關登記機關接獲民政主管機關或宗教團體依「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規定辦理相關登記事宜。
6新增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第13款規定免予提出權利書狀之土地登記案件項目。
7公告延長 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試辦日期
8為推動不動產移轉 一站式服務 ,自111年7月1日起,民眾完成網路申報地方稅作業後,申請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得免附土地增值稅、契稅等完稅資料之紙本文件
9申請繼承登記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得提出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結果,作為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10有關學校財團法人(財團法人私立學校)及所屬私立學校所有不動產之處分及設定負擔,應依私立學校法第49條規定,經法人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