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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標 題
1「土地登記機關受理指定送達處所申請作業要點」,業經內政部於113年7月1日以台內地字第1130263203號令訂定發布。
2「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第4點、第6點、第7點,業經內政部於113年8月8日以台內地字第1130264326號令修正發布
3「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第4條、第14條、第16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113年5月17日以台內地字第1130262565號令修正發布。
4「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受理人民申請土地登記案件處理期限表」業經本局113年5月22日新北地籍字第1130952122號令修正發布(自113年5月24日起生效)。
5「經濟部產業發展署配合辦理大陸地區法人團體與其他機構及陸資公司申請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案件作業要點」業經該署以113年2月29日產策字第11300223220號令發布,並於同日施行。
6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部分規定,業經內政部於112年11月8日以台內地字第1120266241號令修正發布
7有關新增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第13款規定免予提出權利書狀之土地登記案件項目,業經內政部以113年1月9日台內地字第11202682982號公告在案
8區分所有建物涉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之執行疑義
9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地籍清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囑託登記為權利人所有之相關登記事宜
10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業經內政部於112年10月3日以台內移字第11209124961號公告修正
11「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部分條文、「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部分條文及「地籍清理清查辦法」第3條條文,業經內政部修正發布
12為持續推動不動產移轉一站式服務並提升為民服務效能,自112年10月1日起,民眾申報遺產稅或贈與稅並經國稅局核發相關證明書後,申請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受理登記機關得依民眾提供之證明書案號,透過系統查驗,以簡化其應附之紙本文件
13內政部112年8月22日台內地字第1120263067號令修正發布「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之執行,請依內政部112年8月29日台內地字第1120265750號函辦理
14「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業經內政部於112年8月22日以台內地字第1120263067號令修正發布
15有關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