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6月21日公布修正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部分條文即將施行,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不動產買賣有關行為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應親自進行客戶身分確認: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自行辦理確認客戶身分作業,不得委由第三方執行之。不得委由第三方執行之。
2. 修正實質受益人確認工作:
客戶、其代理人或信託之受託人涉及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者,不得免除實質受益人確認。
3. 強化客戶之身分檢核機制:
應建立檢核機制,確認客戶、實質受益人或交易有關對象是否為制裁對象、恐怖分子或團體。
4. 應辦理大額通貨交易申報:
不動產買賣交易涉及50萬元以上之現金交易,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向調查局申報。
5. 修正應申報疑似洗錢事項:
增修使用大額現金、企圖規避申報、第三人資金或價金交付第三人等無合理說明者,應向調查局申報。
相關檔案:
內政部令
宣導簡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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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修正內容及實務執行Q&A
大額通貨交易申報表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