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前,先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核准後再將遺產稅免稅證明或繳清證明書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稅捐處查欠地價稅、房屋稅並檢附下列文件辦理: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4)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及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5)繼承系統表。 (6)繼承拋棄書(繼承開始於中華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者檢附,拋棄繼承者應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或法院核准拋棄繼承備查文件。 (7)遺產稅繳納或免稅證明書(被繼承人於民國38年6月14日前死亡者免附)。 (8)遺產分割協議書及立協議書人之印鑑證明(繼承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且所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9)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