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向稅捐處申報契稅,俟完稅後再備齊以下文件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登記: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申請部分與權利移轉證明書標示一致者,免附。) (3)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 (4)申請人身分證明(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另申請人身分證明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5)契稅繳納證明。 (6)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