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記申請書。 (2)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 (3)他項權利證明書。 (4)申請人身分證明(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另申請人身分證明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5)印鑑證明書(義務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且所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者為限,另抵押權設定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義務人為自然人時得免附)。 (6)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