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內政部七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台內地字第三六八六三三號函訂頒「登記原因標準用語」,並陸續因應需求予以新增、修正或刪除,其目的在於統一原多而雜之登記原因,及避免過多登記原因造成作業上之困擾,而電子處理作業即依上開「登記原因標準用語」作為得辦理登錄之依據。故民眾申辦登記案件其登記申請書填載之登記原因非屬該標準用語者,自無法辦理登錄。惟為了解該申辦案件之性質,登記機關得依本部八十四年四月七日台內地字第八四0五四0八號函釋:「登記案件如屬特例,非經常辦理者,其登記原因之填載,請本於職權,自行選用性質相類之現有登記原因標準用語。」意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