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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他項權利塗銷原因之一…「存續期間屆滿」… 是什麼意思呀!?? 是指說…他項權利抵押權設定的存續期間過後… 就可以有土地所有權人…主動提出塗銷嗎!??

  • 發布日期:107-04-26
  • 發布單位: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
  • 類  別:登記類

查抵押權本無存續期間可言,其係擔保債權之清償為目的,從屬於擔保債權而存在,在債權未消滅前,抵押權應繼續存在,債權消滅時,抵押權始歸於消滅。是以,一般抵押權設定案件,當事人約定權利存續期限,其約定並無法律上之意義,內政部九十一年二月八日台內中地字第0九一000二四六0之一號函釋有案。準此,抵押權設定之存續期間屆滿,仍應提出抵押權人(即債權人)出具之塗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文件或訴請法院判決塗銷,始得據以辦理塗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