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信託法係於中華民國85年1月26日總統 (85) 華總字第00017250 號令制定公布,在尚未制定信託法以前,民間雖有信託行為,惟因無規範信託基本法律關係之法律,主要是由司法判決、判例及少數的法令所構成,當事人如有爭執,應訴請法院判決確定後再據以向地政機辦理登記(如信託關係消滅,訴請判決回復所有權登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