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土地所有權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應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非本人親自辦理者請檢附委託書及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請至該管轄登記機關申請填寫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申請書勾選七、其他及重測地籍調查表影本(底線字樣請申請人自行填寫)填寫申請標示:○○市○○地段○○地號、申請人基本資料並蓋章及繳納規費。(電腦列印每張20元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