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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申請鑑界嗎?

  • 發布日期:112-06-02
  • 發布單位: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
  • 類  別:測量類

下列之一情形,即有資格申請鑑界:

□土地所有權人

□土地所有權人之一

□繼承人(內政部89年1月28日台內地字第8902881號)

□土地管理人(如:公有土地之管理機關)

□土地有管理機關及代管機關者,准由代管機關申請(內政部84年8月24日台內地字第8412518號)

□因建造行為鑑界,得由建造執照起造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因承租土地經界不明,可由承租人會同管理機關授權同意或書面委託之代管幾關申請(內政部84年9月1日台內地字第8412718號)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所管有高速公路用地,得由該局各工程處直接申辦(84年7月4日台內地字第840998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