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之一情形,即有資格申請鑑界:
□土地所有權人
□土地所有權人之一
□繼承人(內政部89年1月28日台內地字第8902881號)
□土地管理人(如:公有土地之管理機關)
□土地有管理機關及代管機關者,准由代管機關申請(內政部84年8月24日台內地字第8412518號)
□因建造行為鑑界,得由建造執照起造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因承租土地經界不明,可由承租人會同管理機關授權同意或書面委託之代管幾關申請(內政部84年9月1日台內地字第8412718號)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所管有高速公路用地,得由該局各工程處直接申辦(84年7月4日台內地字第840998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