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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104年12月31日訂定土地買賣契約,為辦理土地增值稅之核課,於105年2月1日向稅捐單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請問應適用哪一年度的公告現值?

  • 發布日期:107-04-26
  • 發布單位: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
  • 類  別:地價類

如果於訂定契約之日(104.12.31)起三十日內申報移轉現值者,以訂約日當期(104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始申報移轉現值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105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