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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類-拋棄繼承

  • 類  別: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新北市瑞芳地政事務所,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
  • 發布單位: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且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