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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地價作業說明會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或他項權利,因標的物之滅失而導致其權利因物之不存在或滅失亦隨同消滅所為之登記。如滅失、部分滅失登記等。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應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其經主管稅捐機關依土地稅法等相關規定審核,並據之核定應予繳納或免納土地增值稅之移轉現值即為下次移轉時之前次移轉現值。
係指權利人預為保全對他人土地權利得喪變更之請求權,乃限制登記名義人對其土地權利一部或全部處分權之登記;目的在於防止土地權利之登記名義人對該土地有妨害請求權之處分,以保全請求權人之權益。
地籍圖為標明各宗(筆)土地之形狀、權利四至範圍、土地使用狀況並編有地號之平面圖。係於地籍測量後,依實地測繪結果,按一定比例尺展繪而成之圖籍。至人民因需要而依法申請地政機關發給之圖籍資料,為「地籍圖謄本」。
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如查封、預告登記等。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於條例施行區域內,未規定地價之土地,應即全面舉辦規定地價。且於規定地價後,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1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且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限登記名義人本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提出本人統一編號,或檢附法院函文規定提供第一類謄本者。謄本內容顯示該統一編號所有權人個人全部資料(含出生日期及統一編號),其他共有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者之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則不予顯示。
土地權利經登記機關辦理信託登記後,應就其信託契約或遺囑複印裝訂成信託專簿,提供民眾閱覽或申請複印,並準用土地法規定計收閱覽費或複印工本費。信託專簿,應自塗銷信託登記之日起保存十五年。
公告土地現值係由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由所調查之買賣或收益實例資料,據以估計區段地價,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於每年1月1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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