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和地政-雙和地政士聯誼會例會
112年地價作業說明會
地籍圖為標明各宗(筆)土地之形狀、權利四至範圍、土地使用狀況並編有地號之平面圖。係於地籍測量後,依實地測繪結果,按一定比例尺展繪而成之圖籍。至人民因需要而依法申請地政機關發給之圖籍資料,為「地籍圖謄本」。
指公用土地以外,可供收益或處分之一切公有土地。
即土地界標,係設置於土地界址點位上,用以標示土地界址之標誌。其種類依材料之不同有鋼釘界標、銅釘界標、水泥界標及塑膠界標等。
為保障民眾個人資料之隱私權,兼顧土地整合利用及處理不動產事務等需要,地政機關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時採分級作業,分為第一類謄本、第二類謄本、第三類謄本及公務用謄本。
〈平板測量〉 地籍測量施測時,利用平板儀〈包括測板、三腳架、照準儀及其附件〉測量之作業方式。
係指權利人預為保全對他人土地權利得喪變更之請求權,乃限制登記名義人對其土地權利一部或全部處分權之登記;目的在於防止土地權利之登記名義人對該土地有妨害請求權之處分,以保全請求權人之權益。
指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物,其土地權利依信託法辦理信託所為之登記。如信託、信託歸屬登記等。
指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且受僱於不動產經紀業而執行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之人員。
係指都市計畫所設置的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包括公有及私有土地。
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得申請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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