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和地政-114年新北地政體驗營
114年地價作業說明會
土地總登記後未登記之土地,因地籍管理必須編號登記時,依照總登記程序辦理之登記。如新登記土地之囑託登記。
指委託地政士代辦不動產權利移轉或設定負擔時,經地政士查明委託人確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並核對其身分為真正後,在不動產契約或協議書上簽證以示負責時,得免附義務人印鑑證明,地政機關亦得免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
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得申請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
指各機關、部隊、學校、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公務用土地,或直接供公共或事業使用之公共用及事業用之土地等均屬之。
辦理較小區域之地籍測量作業時,可依據較高等級之三角點,採導線測量、交會法、衛星定位測量等之作法測設邊長較小之控制點,以做為戶地測量之依據,稱為圖根測量。測設之點位稱為圖根點。
土地權利因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時所為之登記。如姓名更正、住址更正登記等。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指領有使用執照,或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之建築物。
〈平板測量〉 地籍測量施測時,利用平板儀〈包括測板、三腳架、照準儀及其附件〉測量之作業方式。
任何測量,基於施測條件〈如氣壓、溫度、折光、測量儀器、人為因素〉之限制均有誤差,因此法令規定有各項測量結果之容許誤差範圍,此項容許誤差,即為俗稱之公差。
指土地四至範圍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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