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和地政-新北地政熱血防詐
113年地價作業說明會
已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此種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即為地籍圖重測。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指領有建造執造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物。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辦理規定地價、重新規定地價或公告土地現值作業時,將地價相近、位置相連或情況相同的土地劃在同一範圍內,此一範圍稱為地價區段。
任何測量,基於施測條件〈如氣壓、溫度、折光、測量儀器、人為因素〉之限制均有誤差,因此法令規定有各項測量結果之容許誤差範圍,此項容許誤差,即為俗稱之公差。
指各機關、部隊、學校、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公務用土地,或直接供公共或事業使用之公共用及事業用之土地等均屬之。
辦理一個區域測量工作前,必須先測定若干基本點位位置,以做為後續各種各種測量之依據,稱為基本控制測量,其所測設之點位稱為基本控制點。大區域之控制測量以三角〈三邊〉測量及衛星測量為主。
指委託地政士代辦不動產權利移轉或設定負擔時,經地政士查明委託人確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並核對其身分為真正後,在不動產契約或協議書上簽證以示負責時,得免附義務人印鑑證明,地政機關亦得免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
指公用土地以外,可供收益或處分之一切公有土地。
公告土地現值係由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由所調查之買賣或收益實例資料,據以估計區段地價,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於每年1月1日公告。
政府在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參考公告地價增減20%範圍內申報其地價,並以此作為課徵地價稅之依據。土地所有權人未在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120%時,以公告地價120%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80%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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