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和地政-新北地政熱血防詐
113年地價作業說明會
地價類-公告地價係指政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於當年一月一日所公布之土地價格,以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參考。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必要時得延長之。
公告土地現值係由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由所調查之買賣或收益實例資料,據以估計區段地價,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於每年1月1日公告。
係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者。建蔽率百分之七十,容積率百分之三百。
土地分割複丈,為土地權利變更之一種,原則上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等提出申請。至如政府推行土地政策或國防、交通等需要,為簡政便民及兼顧公權力之行使,在法律授權下,免經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即得以直接分割者,為「逕為分割」。
政府在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參考公告地價增減20%範圍內申報其地價,並以此作為課徵地價稅之依據。土地所有權人未在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120%時,以公告地價120%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80%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 ...更多
係利用微縮影技術,將土地及建物等地籍資料拍攝、沖洗成微縮影軟片,加以典藏,並運用電腦建立索引檔,予以管理,以確保地籍資料之安全,維護人民財產。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於條例施行區域內,未規定地價之土地,應即全面舉辦規定地價。且於規定地價後,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1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
為保障民眾個人資料之隱私權,兼顧土地整合利用及處理不動產事務等需要,地政機關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時採分級作業,分為第一類謄本、第二類謄本、第三類謄本及公務用謄本。
在實施土地登記電腦作業之地區,有關未涉及物權之公示性土地資料,不宜登載於土地登記簿,另建立於土地參考資訊檔,以便提供政府、機構及社會各界參考。
限登記名義人本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提出本人統一編號,或檢附法院函文規定提供第一類謄本者。謄本內容顯示該統一編號所有權人個人全部資料(含出生日期及統一編號),其他共有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者之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則不予顯示。
親愛的小姐、先生,您好:謝謝您光臨本所 網站,希望透過這份問卷,了解您對本所為 民服務的滿意程度。
您的滿意是我們最大的心願,您的寶貴意見 是我們改進的最大依據,再次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