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和地政-新北地政熱血防詐
113年地價作業說明會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辦理規定地價、重新規定地價或公告土地現值作業時,將地價相近、位置相連或情況相同的土地劃在同一範圍內,此一範圍稱為地價區段。
於社會經濟繁榮,土地權利變更為頻繁,地政工作日形龐雜,資料安全及精確益形重要,因此,將地政業務由傳統煩雜之人工作業,改用現代科技予以資訊化、網路化,提供更正確、便捷、效能的服務。
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物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所為之登記。如混同、塗銷查封登記等。
將原來以圖解方式測繪之地籍圖上每一筆土地的位置、境界、形狀,透過電腦設備轉化成數值資料,便於電腦管理及維護測量經度之方法。
公告土地現值係由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由所調查之買賣或收益實例資料,據以估計區段地價,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於每年1月1日公告。
將每宗〈筆〉土地四至界址編號,逐點測算其坐標值,據以計算面積並依需要按一定比例尺展繪成圖的測量方法。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指領有建造執造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物。
指土地總登記後,因分割、合併、增減、地目變更及其他標示之變更所為之登記。如分割、合併登記等。
在實施土地登記電腦作業之地區,有關未涉及物權之公示性土地資料,不宜登載於土地登記簿,另建立於土地參考資訊檔,以便提供政府、機構及社會各界參考。
申請人對於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可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再鑑界。如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地政事務所不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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