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73之1條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第二項標售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標售之最低價額者,由國有財產局定期再標售,於再行標售時,國有財產局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並準用第二項後段喪失占有權及租賃期限之規定。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申請就第四項專戶提撥發給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九十日期滿無人異議時,按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第五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之。
▲未辦繼承流程圖-標售前繼承人皆可申辦繼承登記
一、被繼承人死亡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則地政機關公告三個月。
二、公告三個月內,仍未聲請登記,將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
三、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期間15年。
四、逾期仍未聲請登記則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繼承辦理流程及所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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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辦繼承土地及建物列冊管理資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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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案件性別平權宣導資料
新北性平年 從你我做起
財產繼承莫忽視 男女繼承皆平等
繼承登記Q&A
答: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1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的權利;繼承人繼承遺產的順序,除配偶外,以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包含子、女】優先,其次依序為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孫子、孫女】代位繼承。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問2:出嫁的女兒是否有權繼承娘家父母所遺留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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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國民法明文規定男女具平等繼承財產權,不因「已婚」或「未婚」的身分而給予任何差別待遇,故出嫁的女兒有繼承去世父親或母親遺產的權利。
*貼心小叮嚀*
民法規定繼承人之繼承權並無性別差異,女性繼承人在法律上,與男性享有相同的法定繼承權!此外,直系血親間也互負扶養義務,子女均有扶養父母的義務!
繼承權利、扶養義務 無性別差異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暨各地政事務所 關心您的權益﹗】
為落實性別平權,加強宣導有關不動產贈與性別平權財產,財產繼承性別平權,民法對於繼承人之繼承權並無性別差異,無論男女均有繼承權。
財產繼承性別平等,男女均有繼承權。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宣導
◆繼承登記宣導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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