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Q&A
問1: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繼分為何?
答: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1條及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之權利,繼承人繼承遺產之順序,除配偶外,以被繼承人之婚生子女或收養子女優先,其次依序為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法定繼承人機的應計分:
(1)配偶不是繼承人之情形:
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由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均分。
(2)配偶亦為繼承人之情形:
與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人平均;與第二或第三順位之繼承人(父母或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與第四順位之繼承人(祖父母)同為繼承時,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若沒有第一至第四順位的繼承人時,配偶的應繼分為全部。
問2:出嫁的女兒是否有權繼承娘家父母所遺留的財產?
答:我國民法明文規定男女具平等繼承財產權,不因「性別」、「已婚」、「未婚」之身分而給予任何差別待遇,故出嫁的女兒有繼承去世父親或母親遺產的權利。
▲性別平等相關法規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CEDAW:為有關婦女權利的國際公約,全文共30條,係保障婦女在政治、法律、工作、教育、醫療服務、商業活動和家庭關係等各方面的權利。
新北市政府110年至113年推動各機關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
本所性騷擾防治要點
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淺談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自製教材
▲性別平等政策
性別平等意識培力與法規
性別影響評估
性別統計專題分析
性別平等宣導
▲性別平等網站連結
性平小學堂
新北市政府性別主流化專區
新北市性別統計
CEDAW資訊網
Gender在這裡-性別視聽分享站
▲同婚Q&A
Q:我可以贈與不動產給配偶嗎?
A:可以。
配偶贈與登記
Q:配偶過世後,我有法律上的繼承權嗎?
A:有。專法準用民法相關規定,同志配偶為繼承人之一。(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3條)
繼承登記
Q:我跟配偶終止關係,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嗎?
A:可以。專法準用民法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同婚相關法規
結婚登記
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收養登記
雙方當事人之一方得收養他方親生子女。
所得稅申報
新婚伴侶在結婚的當年度,可以試算最有利方式,以選擇分開或合併申報,只有結婚第1年可以選擇合併或分開申報,結婚第二年開始,都一定要採用合併申報。
受理同性伴侶關係註記服務
國人與未承認同婚國家人士於108年5月24日起無法辦理同性結婚登記者,本市仍開放同性伴侶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