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1條及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之權利,繼承人繼承遺產之順序,除配偶外,以被繼承人之婚生子女或收養子女優先,其次依序為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法定繼承人機的應計分:
(1)配偶不是繼承人之情形:
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由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均分。
(2)配偶亦為繼承人之情形:
與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人平均;與第二或第三順位之繼承人(父母或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與第四順位之繼承人(祖父母)同為繼承時,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若沒有第一至第四順位的繼承人時,配偶的應繼分為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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