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工設置要點
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志工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3年1月訂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1月修訂
中華民國104年11月修訂
中華民國105年3月修訂
中華民國105年10月修訂
中華民國105年12月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3月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3月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1月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12月修訂
中華民國109年3月修訂
中華民國111年2月修訂
一、 為結合民間人力資源,投入地政志願服務工作,發揚志願服務美德,藉以提升為民服務品質,依據「志願服務法」 、「新北市政府推行志願服務實施計畫」、「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運用志工管理要點」,特訂定本要點。
二、 志工之遴選:
(一) 年滿十八歲、具地政士證照,或對地政業務抱有服務熱忱者。
(二) 地政、稅務、戶政機關退休人員、地政從業人員及六十五歲以上之銀髮長者列入優先招募。
三、 本所志工依服務性質不同區分為:
(一) 地政志工:於服務中心協助民眾及回答相關地政相關問題等,服務項目為:
1. 解答民眾諮詢地政業務。
2. 協助宣導地政法令。
3. 協助接聽電話回覆問題。
4. 協助蒐集反映民眾建議事項,並得參與本所為民服務諮詢工作。
(二) 愛心志工:於大廳引導民眾、並提供關懷與協助,服務項目為:
1. 走動引導洽公民眾至業務申辦櫃台,回答民眾詢問辦公場所位置。
2. 協助使用影印機。
3. 全程攙扶老弱殘障民眾及提供本所愛心輪椅或嬰兒車之服務。
4. 大廳申請書表範例填充。
5. 即時通報民眾意外突發狀況。
6. 維護大廳及民眾休息書寫區之環境整潔。
7. 擔任本所辦理活動之服務人員。
(三) 導覽志工(由地政志工及愛心志工兼任之):於民眾或機關團體到所參觀時提供地政業務解說及導覽,服務項目為:
1. 協助辦理地政業務解說及導覽工作。
2. 提供民眾或機關團體正確的地政業務認識。
3. 協助宣導地政便民服務。
4. 協助宣導I-Land新北不動產愛連網服務。
(四) 測量志工:須具備測量相關業務背景,於本所3樓協助測量員整理資料,並提供經驗傳承,採任務導向並具有彈性的工作性質。
(五) 新住民志工:每月排定時段於本所服務中心提供新住民簡易地政諮詢服務,亦可提供簡單翻譯,並擔任愛心志工提供走動式引導等相關服務。
四、 為使志工對志願服務工作有正確的認知及持續的熱情,藉以保障志願服務工作品質,本所得推薦或辦理志工相關教育訓練:
(一) 基礎訓練:依衛生福利部規定之課程辦理6小時志工基礎訓練(包括地政業務認知及禮儀訓練)。
(二) 特殊訓練(6小時):
1. 課程規範如下:
(1) 地政事務所各項業務及相關法規簡介(2小時)。
(2) 便民服務內容簡介(2小時)。
(3) 地政志工引導與諮詢服務實習等相關課程(2小時)。
2. 上開特殊訓練,得依實際需要規劃訓練形式或延長時數,並另訂定志工教育訓練計畫,俾利執行。
3. 為利資源共享並提升志工專業及服務品質,辦理志工教育訓練或專業課程得於徵得講師同意後,將授課內容置於網站提供點閱,另志工如有索取檔案需要,得燒錄光碟後分送。
(三) 在職訓練:視服務需求辦理志工在職訓練,時數以8到10小時為原則。
五、 志工服務績效及執勤狀況:
(一) 就志工服務情形定期辦理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或推薦至上級單位參加評選表揚。
(二) 對於執勤狀況不佳或違反本設置要點規定者,予以註銷志工資格、停止執勤,且二年內不得再參加本所志工甄選。
六、 為配合本所臨時性服務,並視活動需求配合調派、及徵詢志工意願,志工之服務地點不限本所辦公場所。
七、遴選聘任
(一)幹部遴聘:
1. 隊長:經志工座談會票選,獲得第一高票者擔任。
2. 副隊長:經志工座談會票選,獲得第二高票者擔任。
3. 顧問:以加入本所志工隊10年以上之資歷、或曾獲選為本所績優志工、本市績優地政志工者,由隊長及副隊長選任。
4. 活動組長:由隊長及副隊長選任。
5. 文宣組長:由隊長及副隊長選任。
(二)隊長及副隊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三)幹部如喪失志工身分時,即解除職務。
八、幹部職責:對外均需代表本隊參與相關志工活動或教育訓練;對內職責分列如下:
(一)志工隊長:
1.對內綜理隊務,協調並監督志工負責之工作。
2.協調志工差勤調派,並關懷值勤狀況。
3.協調處理任何與本隊有關之爭議。
4.未規定工作事項,由隊長與志工督導協調後派任之。
(二)志工副隊長:
1.協助隊長協調隊務及監督志工負責之工作。
2.協助隊長調派人力,並關懷值勤狀況。
(三)顧問:協助本隊新進人員之教育訓練,其教育訓練時數包含在地政特殊訓練時數內。
(四)活動組長:負責本隊各項活動之調查、攝影及紀錄整理。
(五)文宣組長:負責本隊美工及各項活動或活動之宣導設計、場地之布置等事項。
九、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國定例假日除外)。
十、志工服務注意事項:
(一) 志工執勤時應穿著服務背心及佩戴志工服務證,服裝儀容整齊乾淨,按表排執勤時間簽到(簽退),並記錄執勤情形備核。
(二) 志工執勤時不得進入登校作業室、地籍圖庫及檔案室。
(三) 志工執勤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對其個人相關資料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透露或談論所知悉之訊息,並嚴禁與其他地政士互通地籍資料。
(四) 地政志工由服務中心每月排班,愛心志工為每週固定班制,均依排定班表值勤,倘因故無法於排定時間到勤者,可自行協調調班,並於3日前知會服務中心,俾利掌握服勤狀況;導覽志工為民眾或機關團體到所參觀時,配合提供地政業務解說及導覽。
(五) 志工為無給職,不得以志工名義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或餽贈;於執勤時亦不得從事營利行為。
(六) 志工服務態度應主動積極、導引服務,值勤時不得使用公務設備處理私人事務。
(七) 志工個人資料如有異動時,應主動通知本所,倘未通知致個人權益受損應自行負責。
(八) 值勤時如有任何建議或與民眾發生誤會時,請向主管桌主管或志工業務承辦人反映,以便處理或因應。
十一、志工權益
(一) 參加志工平安保險,服務所需背心由本所依預算統一製購。
(二) 參與本所舉辦各項相關活動,並視預算情形免費或酌收費用。
(三) 參與本所法令研商會議,提供最新增訂或修正之地政法令。
(四) 得受推薦志工績優人員陳報上級單位評選接受表揚。
(五) 參加本所及受相關機關邀請之志工訓練。
(六) 參與本所志工座談會,以增進志工服務之心得交流及溝通,並表揚優良志工。
(七) 正式服務滿1年後,如遇下列原因之ㄧ者,得申請志工保留資格,並得視狀況延長一次:
1. 服兵役義務者,得保留志工資格1年。
2. 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得保留志工資格2年(男女性志工皆得申請),另考量本所志工運作,懷孕者得保留志工資格1年。
3. 因公出國、外派工作或進修者,得保留志工資格1年。
4. 因傷、病無法服務者,得保留志工資格1年。
5. 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重大變故或情形特殊者,得保留志工資格1年。
十二、志工資格終止標準及方式:
志工如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所查明後得終止其志工資格,並以書面郵寄當事人通訊地址通知。決定解任前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一) 志工有連續2季未到勤而未能提出正當理由者;倘其因特殊事故需暫停服務者,以2個月為限,得延長一次。
(二) 志工值勤時擅自對外營利、向民眾收取報酬或餽贈、從事推銷或招攬等商業行為或發表損及本所聲譽之言論者。
(三) 志工因服務而獲取之資料或訊息,應善保守秘密之責,非經本所許可不得對外公布,凡怠忽保密職責,有損本所機關形象者。
(四) 志工於服務期間,因涉及不法情事確有事證,影響機關形象者。
十三、本所服務中心負責志工輪值排表、協調聯繫及通知等事宜;研考負責制定推動志工政策等事宜。
十四、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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