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管理單位: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
  • 電話:(02)22470101

新! 112平均地權條例新制對預售屋及新成屋價量之影響(113年11月)

一、平均地權條例修法 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之「平均地權條例」自112年7月1日施行。

修法五大重點

圖片2

其他規定

二、平均地權條例修法相關法令

  1. 112年2月8日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第4、47-3、47-4、79-1、81-2、第81-3條第1 項、81-4條條文
  2. 修正「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部分條文
  3. 訂定「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
  4. 訂定「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
  5. 公告「內政部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公告私法人免經許可之情形」
  6. 訂定「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
  7. 訂定「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得讓與或轉售情形」
  8. 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20點、第24點之1、不得記載事項第5點
  9. 修正「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8點、第12點之1、不得記載事項第5點
  10. 修正「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第3條、第6條、第11條、第16條、第17條、第20條、第23條,定自112年7月1日施行。
  11. 修正「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
  12. 修正「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第4條

                         

三、平均地權條例修法相關書表

  1. 訂定「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申請書」及「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得讓與或轉售情形應附文件一覽表」
  2.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
  3. 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申請書及使用計畫書
  4. 私法人買受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公告免經許可情形之房屋申請登記應附文件及審查說明
  5. 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及公(國)營事業一覽表
  6. 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轉投資之資產管理公司,及銀行合資且全資轉投資設立之資產管理公司一覽表
  7. 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申請書

四、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宣導講義自由下載

  1. 平均地權條例修正簡介及解約實價登錄說明講義  
  2. 限制換約(轉讓)規定及同意換約應注意事項說明(附帶契約修正說明)講義
  3. 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規定說明講義  
  4. 禁止不動產炒作行為規定說明講義 

五、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宣導及操作教學影片

  1. 平均地權條例修正簡介及解約實價登錄說明
  2. 限制換約(轉讓)規定及同意換約應注意事項說明(附帶契約修正說明)
  3. 禁止不動產炒作行為規定說明
  4. 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規定說明
  5. 解約實價登錄系統操作說明

六、平均地權條例修法懶人包自由下載

  1. 限制換約轉售懶人包
  2. 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懶人包
  3. 不動產銷售、買賣或實價登錄檢舉獎金制度懶人包
  4. 預售屋解約申報懶人包

 

  • 管理單位: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
  • 電話:(02)22470101分機303~310

為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平均地權條例於108年7月31日經總統修正公布,將不動產買賣成交案件實際資訊調整為以權利人及義務人(買賣雙方)為申報義務人,且申報時機調整為併同移轉登記辦理,以提供更為即時、正確之不動產交易資訊,並自109年7月1日施行。

而為精進實價登錄制度,使不動產交易資訊更為透明、即時、正確,同時防杜預售屋投機炒作,於110年1月27日再次修正公布的平均地權條例等三法,並奉行政院核定自110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制度最大的變革,在於預售屋應於銷售前申報備查、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登錄交易資訊,且預售屋自行銷售案件也納入申報,讓預售屋成交資訊更為即時、完整。詳見「預售屋新制」。

  • 管理單位: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
  • 電話:(02)22470101分機303~310

租賃實價登錄申報常見情形態樣表2.0

實價登錄錯誤態樣排行榜及避免錯誤的2個秘訣(含A2申報的4個好處)

為因應實價登錄新制實施,系統操作及法規規範有諸多改變,本所提供VIP行動教室到府教學歡迎預約利用。

一般申報
時點 併同買賣登記案件送件
受理櫃檯 一般收件櫃檯
情形分類 受理所
【買賣雙方親自辦理】 【有代理人】
核對身分 送件人身分 買賣雙方 代理人本人 複代理人或登助(需代理人為地政士且登記=實登代理人)
核對文件 送件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應附文件

1.實價登錄申報書

非買賣雙方(僅代為送件)
送件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身分證影本切結與正本相符

※櫃檯人員於身分證影本蓋戳章「實價登錄送件人」

登記代理=實登代理(送件人)
1.實價登錄申報書
2.委託書

   (可用申報書代替)

登記代理≠實登代理(送件人)
1.實價登錄申報書
2.委託書

   (可用申報書代替)
3.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實價登錄申報書
2.委託書

   (可用申報書代替)

 

補申報
時點 登記案件收件後
受理櫃檯 實價登錄櫃台
情形分類 登記案件受理所 或 他所受理(代收代寄)
【買賣雙方親自辦理】 【有代理人】
核對身分 送件人身分 買賣雙方 代理人本人 複代理人或登助(需代理人為地政士且登記=實登代理人)
核對文件 送件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應附文件

1.實價登錄申報書
(上方空白處填寫登記收件字號)

非買賣雙方(僅代為送件)
送件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登記代理=實登代理(送件人)
1.實價登錄申報書

   (上方空白處填寫登記收件字號)
2.委託書
   (可用申報書代替)

登記代理≠實登代理(送件人)
1.實價登錄申報書
2.委託書

   (可用申報書代替)
3.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實價登錄申報書
   (上方空白處填寫登記收件字號)
2.委託書
   (可用申報書代替)

 

更正申報
時點 登記案件收件後
受理櫃檯 實價登錄櫃台
情形分類 登記案件受理所 或 他所受理(代收代寄)
【買賣雙方親自辦理】 【有代理人】
核對身分 送件人身分 買賣雙方 代理人本人 複代理人或登助(需代理人為地政士且登記=實登代理人)
核對文件 送件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應附文件

1.買賣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實價登錄申報書
3.更正申報內容申請書
4.買賣契約書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5.非買賣雙方送件者,送件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登記代理=實登代理(送件人)
1.送件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實價登錄申報書

3.委託書
   (可用申報書代替)
4.更正申報內容申請書
5.買賣契約書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6.買賣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登記代理≠實登代理(送件人)
1.同上述1-6項

2.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送件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實價登錄申報書

4.委託書
   (可用申報書代替)
5.更正申報內容申請書
6.買賣契約書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7.買賣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實價登錄申報及填寫說明

買賣 -申報書及填寫說明 下載(PDF) 下載(TIF) 下載(DOC)
租賃-申報書及填寫說明 下載(PDF) 下載(TIF) 下載(DOC)
預售屋-申報書及填寫說明 下載(PDF) 下載(TIF) 下載(DOC)
更正申報 下載(PDF) 下載(TIF) 下載(DOC)
  • 管理單位: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
  • 電話:(02)22470101分機303-310

新!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推行「預售屋契約AI比對系統」(https://ntpcailand.com.tw),於本市推案申報預售屋資訊及買賣定型化契約備查前,歡迎先利用該系統自主檢視。另提供契約AI比對_系統操作手冊_民眾版

實價登錄2.0預售屋新制,本所貼心提供客製化服務「預售屋e23即時通」,只要3個步驟讓你掌握預售屋新制,還有「實價登錄2.0小管家(分機313)」,歡迎利用。

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及申報登錄網站:內政部地政司-不動產成交資訊及預售屋資訊申報網

預售屋申報實價登錄常見錯誤:預售屋申報常見錯誤態樣表

 ()辦理預售屋實價登錄之申報期限及申報方式

案件類型 申報期限 貼心叮嚀 申報相關書表
預售屋案件 應於簽訂買賣契約後30日內申報登錄 110年7月1日起預售屋自售委託代銷業者銷售,均應在簽訂買賣契約日起30日內辦理成交資訊之申報登錄。

實價登錄申報書【預售屋】

PDF檔

Word檔

ODF檔

不動產代銷經紀業

申報緩衝期

110年6月1日後委銷期間屆滿、終止或仍在委託銷售期間,申報期限如下

●109年12月31日前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限期110年12月31日前辦理申報登錄

●110年1月1日至6月30日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限期110年9月30日前完成申報

新北市案件已逾申報期限後發現登載內容有誤,請檢具「實價登錄更正申報內容申請書」及契約書等書面證明文件,向管轄地政事務所辦理。

 

()實價登錄之申報方式

申報方式 申報說明
憑證登錄,線上申報(B1) 請以工商憑證自然人憑證(銷售預售屋者為自然人)等於不動產成交資訊及預售屋資訊申報網線上申報登錄,登錄完畢後產製申報書序號,線上送件後即完成申報。
線上登錄,紙本送件(B2)

步驟一

(完成申報書)

步驟二

(用印)

步驟三

(送件及核對身分)

於不動產成交資訊及預售屋資訊申報網辦理申報登錄,登錄完畢後產製申報書序號。 列印申報書紙本2份並簽章。(申報人簽章處需蓋公司/商業章及負責人章;銷售預售屋者為自然人需蓋自然人章) 攜帶已簽章之申報書2份及前述其他應備文件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收件即完成申報。
臨櫃紙本申報(B3) 填寫紙本申報書(可臨櫃填寫,並建議攜帶契約書以便填寫時查填) 於申報書簽章。(申報人簽章處需蓋公司/商業章及負責人章;銷售預售屋者為自然人需蓋自然人章) 攜帶已簽章之申報書及前述應備文件至地政事務所實價登錄櫃檯辦理收件即完成申報。

 

()實價登錄之申報人及其申報代理人

申報義務人 申報應備文件 申報代理人
銷售預售屋者或不動產經紀業
  1. 憑證登錄,線上申報:工商憑證(僅得以總公司之工商憑證辦理申報)、自然人憑證(限銷售預售屋者為自然人)。
  2. 線上登錄,紙本送件及紙本申報:
  • 銷售預售屋者、經紀業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經紀業者得以經主管機關備查之公文書影本替代)、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影本。如銷售預售屋者為自然人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 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 委託書
  • 應載明完整授權事項
  • 應由申報人及代理人簽章,亦得以申報書替代
  • 申報書
  1. 權利人可授權由任何人為其申報代理人。
  2. 地政士可由其僱用之登記助理員或其他人員等為其申報代理人。
  3. 經紀業則以實際受聘之職員(不限具備經紀人員資格)或其他人員等為其申報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