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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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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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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於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 辦理死亡(死亡宣告)登記須知:
  1. 應於死亡日起30日內申請登記。
  2. 申請人: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之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3. 應備文件:死亡證明書、死亡者之身分證、戶口名簿、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委託申請應另備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印章);死亡者如有尚存配偶,配偶應於死亡登記後隨同換證。

《溫馨提醒》

  1. 步驟5中可能需要用到以下文件,申請與否及份數依案件情形而不同,請申請人自行評估。
    1. 被繼承人死亡註記之戶籍謄本。(如不動產管轄機關能代為查調者免檢附)
    2. 所有繼承人現戶謄本。(如不動產管轄機關能代為查調者免檢附)
    3. 繼承人印鑑證明。(STEP5,第8點)
  2. 除戶7日後,被繼承人再至國稅局查調被繼承人財產資料(STEP2)。

死亡、死亡宣告登記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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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近至各國稅局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所得、贈與資料、查詢碼及申請查詢金融遺產

  • 請攜帶下列文件:
  1. 繼承人身分證。
  2. 被繼承人死亡証明書或載有死亡日之除戶戶籍資料。
  3. 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如繼承系統表、遺囑正本或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
  4. 委託代理人辦理,應檢附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

《溫馨提醒》拋棄繼承,須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狀向被繼承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之。

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查詢應檢附文件 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專區

 

查詢合法地政士

如有委託地政士代辦之需要,可查詢: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新北市合法地政士事務所查詢

合法地政士識別標誌

合法地政士識別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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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全國可跨區局申辦櫃台化案件)或採網路申報

  • 申報遺產稅,請注意下列事項:
  1. 繼承人有數人時,1人申報視同全體已申報。
  2. 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可在前述期間內向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
  3. 遺產稅申報書應檢附之基本資料如下:
    1.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資料(如死亡證明書、戶口名簿、除戶資料等)。
    2. 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如有拋棄繼承者,應檢附法院准予核備之證明文件。
    3. 委託他人申報者,應出具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
    4. 遺產相關證明文件(如土地登記謄本、房屋稅籍證明、銀行存摺影本、汽機車行照影本等)
  • 採網路申報
    • 以納稅義務人或代理人之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金融憑證,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遺產稅電子申辦軟體,將資料建檔並下載匯入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後,透過網際網路傳輸申報,資料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應行檢送之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可於申辦資料上傳成功之翌日起10日採網際網路傳送。

 

《溫馨提醒》

  1. 自遺產稅申辦系統下載匯入之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僅供申報遺產稅參考使用,如被繼承人遺有其他財產,務必自行於系統登打新增各項財產資料,以免發生短漏報受罰情事。
  2. 辦理完成後,國稅局核發遺產稅相關證明書。

遺產稅申報書及範例下載-98.1.23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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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至任一縣市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查欠

  • 持國稅局核發遺產稅完稅證明書(STEP3)至任一縣市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查欠地價稅及房屋稅。
  • 如欲辦理遺產分割繼承(詳溫馨提醒)者,請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一併辦理印花稅繳納作業。(依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協議成立時不動產價值總額課徵千分之一印花稅)

《溫馨提醒》

  1. 何謂遺產分割繼承?繼承人有數人時,若不依民法應繼分分割遺產,則應由全體繼承人訂定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遺產分割繼承。
  2. 如有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無權狀),請逕洽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

新北市政府稅捐處服務據點及相關文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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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動產所在地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

  • 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請攜帶下列基本文件:
  1. 土地登記申請書。
  2. 登記清冊,惟遺產分割協議書已載明不動產標的時,無須檢附。
  3. 繼承系統表。
  4. 繼承人現戶及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如有登記機關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免檢附。
  5.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正本、影本各1份。
  6. 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若遺失須另附切結書。
  7. 如有拋棄繼承權者,須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相關文件公文正本及影本各1份。
  8. 如辦理分割繼承登記須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及所有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或親自到地政事務所核對身分。(備註: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須貼印花稅票或檢附印花稅繳款證明書)。

《溫馨提醒》

  1. 跨所申辦/跨所代收:坐落於新北市之不動產,可就近之新北市轄內任一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若該繼承案件非屬得跨所受理之情形,受理之機關亦提供代收案件服務,幫您將案件寄至不動產管轄機關。
  2. 跨縣市代收:坐落於新北市以外之不動產繼承案件,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提供「跨縣市代收案件服務」協助您將案件寄至不動產管轄機關。
  3. 請於繼承事實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申辦登記,逾期申請登記須另行繳納罰鍰。
  4. 依現行民法規定,繼承人之繼承權無性別差異,男、女均有繼承權,女性繼承人在法律上,與男性享有相同的法定繼承權!另民法亦規定,直系血親、兄弟姊妹、家長家屬等親屬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因此不分男、女均負有扶養義務。

繼承登記申辦流程及應備文件

中和地政事務所繼承登記客製化表單範例

 

以上申報流程應檢附資料及代收/跨所收件服務區域,以業務主管機關規定及公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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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移轉過戶所需費用

遺產稅、印花稅、地政登記規費

  • 遺產稅、印花稅試算網址請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稅務資訊>房地移轉稅務試算專區」查詢。

繼承案件試算

  • 地政登記規費:
  1. 登記費:不動產價值(依被繼承人死亡當時之土地申報地價或房屋現值計) x1‰
  2. 書狀費:土地、建物書狀費一張80元。

 

※後續注意事項

  • 地價稅、房屋稅自用住宅稅率申請→向稅捐稽徵處申請適用特別稅率課徵
  • 戶籍地址、水、電、瓦斯、電話費帳單、有線電視、通訊網路及金融保險等地址異動

 

遷入戶籍 自用住宅稅率 用水過戶 用電過戶 天然氣用戶變更
1遷入戶籍 2自用住宅稅率 3用水過戶 4用電過戶 5天然氣用戶變更

 

※相關單位聯絡資訊一覽表

單位名稱

連絡電話

地址

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

(02)2247-0101

新北市中和區復興路280號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

(02)2243-6789

新北市中和區安邦街18號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中和分處

(02)8245-0100

新北市中和區復興路2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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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永和區竹林路200之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