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
以戶籍所在地為新北市、臺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地區以外登記案件之申請人、代理人主動提出申請者,但代理人為地政士,以其登記之開業地址為所在地認定標準。
適用之登記案件類型
(一)買賣、贈與、配偶贈與、拍賣、抵押權設定、書狀補給登記案件,惟申請人之一為祭祀公業、神明會或寺廟、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為流水編號者,及大宗案件(筆棟數合計5筆以上、申請人合計5人以上或連件件數3件以上者),不適用之。
(二)簡易案件,包含金融機構抵押權塗銷、住所變更、更名、書狀換給、門牌整編、更正登記(以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為限)等案件。
(三)其他因特殊情形經各所審認可先行審查之登記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