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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單位:登記課
  • 電話:22470101分機101

通信申請服務
為便利您因路途遙遠,或無暇親自至地政事務所申辦業務,特開放部份業務,以通信方式受理申請。



受理案件種類
◎登記案件
1.住址變更登記。
2.更名登記。(限戶籍資料記載姓名變更者)
3.更正登記。(限戶籍資料記載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門牌及住址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4.書狀換給登記。
5.門牌整編登記。
6.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

◎測量案件
1. 土地界址鑑定。
2. 土地坍沒複丈。
3. 建築改良物部分滅失。
4. 未登記建築改良物申請勘測-勘查建物坐落位置。
5. 未登記建築改良物申請勘測-勘查建物位置及平面圖測量。
6. 建築改良物基地號或建築改良物門牌號變更。
7. 建築改良物全部滅失。

◎各類謄本 (申請人須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登記及地價謄本。(限申請第二類)
2.地籍圖謄本。
3.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4.謄本核發紀錄。

服務項目及應備資料
◆簡易登記案件:填具登記申請書、備妥相關證明文件(詳查常辦登記案件申辦須知)、雙掛號回郵及書狀費。
◆各類謄本:填具謄本申請書、備妥雙掛號回郵及謄本費。
◆謄本核發紀錄:填具檔案應用申請書、備妥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注意事項
◆郵寄申請案時,請於信封左上角註明「通信申請案件」字樣。隨案申請書務必註明聯絡電話及申辦事由;檢附文件為影本者,請簽註「本影本核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認章。
◆登記案件如有應補正事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規定辦理。
◆謄本申請案檢附之規費不足時,經本所通知後應於七日內補足,未依限補足者,視為放棄申請不受理,原寄規費併予檢還。
◆退費時,為郵寄方便,零錢部份(佰元以下)將統一以等值郵票代替。
◆申請人得隨時以電話向本所洽詢辦理情形。
◆申請謄本核發紀錄,地所於收到申請案件後,將先以電話和申請人確認申請資格、申請內容及告知作業處理時間後予以收案,嗣後以電話及簡訊通知收案文號,待彙整本市及跨縣市之核發紀錄,再以電話及簡訊通知申請人持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應繳規費金額前來本所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