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目的:為關懷及便利居住大臺北地區之年老、疾病、傷殘民眾免親自到所申辦地政業務,免於申請人須親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社區因各政府機關政策衍生書狀換給登記收件申請之不便,特提供免到所地政業務服務(下稱本服務)。
二、服務項目:
(一)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之核對身分簽證。
(二)因政策性業務衍生之重測、重劃或門牌整編等或其他因法令規定之書狀換給。
(三)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
(四)申請陽臺補登且援用同棟其他樓層或其他棟建物已有陽臺註記之竣工平面圖者。
(五)書狀補給登記案件服務。
三、服務對象:
(一)凡設籍或居住於大臺北地區,有下列事由,得由本人、親友或里長辦公室申請本服務:
1.因病住院查證屬實或領有該院醫師診斷證明書,證明其行動不便者。
2.65歲以上且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且屬視覺障礙、聽覺機能障礙、平衡機能障礙、下肢肢體障礙、重要器官失去功能或其他障礙等,確為行動不便者。
(二)鄰里或社區因政策性業務衍生之重測、重劃或門牌整編等或其他因法令規定有換狀需要者,由轄內各政府機關單位或相關機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里長辦公室或相關機構提出申請者。
四、服務對象之資格限制:合於前項資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辦理:
(一)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患者,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申請核對身分簽證者。
(二)患染重病或傳染疾病者。
(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但不足辨識身分或身分證所載資料非有效資料。
(四)依法律規定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應經司法機關公證或行政機關認證事項。
五、申請方式:
(一)書面、傳真或線上:將填妥之本服務申請書親送、傳真、郵寄、網路預約或以電子郵件方式送至本所。
(二)電話:撥打本所服務專線由服務中心人員先行紀錄。承辦人員於接獲本服務時,應主動聯繫申請人,並確認其申請資格,受理服務後應攜帶影音設備前往,以錄音、拍照或錄影等方式存證,以減少糾紛。
(三)公文: 轄內各政府機關單位或相關機構因執掌之政策性業務衍生相關土地登記(如重測、重劃、門牌整編或其他因法令規定之書狀換給等)收件申請需要者,得以書函方式函請本所會同派員辦理。嗣後依轄內各政府機關單位或相關機構來函所安排之會同辦理收件與領件時間,排定本所相關業務承辦人配合下里收件及受理申請相關事宜。
(四)申請本服務應備文件如下:
1.土地登記申請書或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2.本服務申請書。
3.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4.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5.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影本及合於本服務資格之證明文件。
地政業務服務申請書下載(doc格式|odf格式)、陽台補登到點收件申請書(doc格式|odf格式)
單位:登記課 電話:22470101分機155
單位:測量課 電話:22470101分機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