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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單位: 登記課
  • 電話: 22470101分機132~153

| 登記類 | 書狀、工本費、閱覽費 | 土地複丈費 | 建築改良物測量費 |

登記類
收費項目 收費基準(新台幣)
土地總登記 按申報地價或他項權利價值千分之二計收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以使用執照所列工程造價為準。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以當地稅捐機關核定之房屋現值為準。按千分之二計收登記費
所有權移轉登記 按申報地價、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契稅之價值之千分之一計收
繼承登記 按申報地價、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遺產稅之價值為準,無核定價值者,依房屋稅核課價值之千分之一計收
拍賣登記 土地以權利移轉證明書上之日期當期申報地價為準。但經當事人舉證拍定日非權利移轉證明書上之日期者,以拍定日當期申報地價為準。其拍定價額低於申報地價者,以拍定價額為準。

建物以向稅捐單位申報之契稅價計收千分之一登記費。
共有物分割登記 以分割後各自取得部分之申報地價、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契稅之價值之千分之一計收
信託登記 以當事人自行於申請書填寫之信託契約或信託遺囑權利價值之千分之一計收
他項權利設定、移轉登記 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收
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收外,其餘免納登記費
  • 管理單位:資訊課
  • 電話:22470101分機501~509

| 登記類 | 書狀、工本費、閱覽費 | 土地複丈費 | 建築改良物測量費 |

書狀、工本費、閱覽費
收費項目 收費基準
書狀費 每張八十元
書狀工本費 每張八十元
登記(簿)謄本或節本工本費 人工影印:每張十元 電腦列印:每張二十元
地籍圖謄本工本費 人工影印:每張十五元 人工描繪:每筆四十元
電腦列印:每張二十元
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抄錄或影印工本費 每張十元
地籍圖之藍晒圖或複製圖閱覽費 每幅十元 限時二十分鐘
電子處理之地籍(含土地資料及地籍圖)到所閱覽費 每筆 (棟) 二十元 限時五分鐘
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電傳資訊閱覽費 每人每筆 (棟) 十元
歸戶查詢閱覽費 每次45元/限時10分鐘
土地建物異動清冊 人工列印:每張十元 電腦列印:每張二十元
地籍異動索引查詢閱覽費 每筆(棟)十元 限時三分鐘
列印各項查詢畫面 每張二十元
各類專簿影印 每張十元
申請案閱覽抄錄攝影 每案75元/限時20分鐘
各類專簿閱覽抄錄攝影 每案75元/限時20分鐘
  • 管理單位:測量課
  • 電話:22470101分機201~220

| 登記類 | 書狀、工本費、閱覽費 | 土地複丈收費 | 建築改良物測量費 |

土地複丈費之收費基準表
項次 項目 基本費(新臺幣元) 施測費
(新臺幣元/單位)
備註
第1級距 第2級距 第3級距 第4級距
未滿200平方公尺 200以上
~
未滿1000平方公尺
1000以上
~
未滿1萬平方公尺
1萬平方公尺以上
土地鑑界複丈費 2500 3000 3500 4000 1000
  1. 基本費以每筆地號面積為單位。
  2. 施測費以每5個指定鑑定界址點或測量標的點為單位,不足5個點,以5個點計。
土地位置或他項權利位置勘查費 500  以每筆地號為單位
土地合併複丈費 免納複丈費
土地分割複丈費 1500 2000 2500 3000 500
  1. 基本費以分割前每筆地號面積為單位。
  2. 施測費以線段為單位。
土地界址曲折調整或調整地形複丈費
  1. 基本費以調整地號面積總和為單位。
  2. 施測費以線段為單位。
未登記土地複丈費
  1. 基本費以複丈後每筆地號面積為單位。
  2. 施測費以線段為單位。
土地自然增加或浮覆複丈費
土地坍沒複丈費
  1. 基本費以坍沒後存餘每筆地號面積為單位。
  2. 施測費以線段為單位。
土地他項權利位置複丈費
  1. 基本費以每筆地號面積為單位。
  2. 施測費以線段為單位。

附註:

一、 施測費含土地制式界標成本。(民眾無須自行購買土地界標)
二、 本表所稱線段,指複丈時施測經界或範圍之直線段或圓弧線段;因地籍圖圖幅管理,致線段需切分情形,不得重複計數。
三、 項次四及項次五,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界址點者,每界址點加繳新臺幣200元。
  • 管理單位:測量課
  • 電話:22470101分機201~208

| 登記類 | 書狀、工本費、閱覽費 | 土地複丈費 | 建物測量收費基準 |

建物第一次測量費之收費基準表
項次 項目 費額
(新臺幣元/單位)
備註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辦理 建物位置圖測量費 4000 以整棟建物為單位。
建物平面圖測量費 1000
  1. 以每建號每層每50平方公尺為單位,不足50平方公尺者,以50平方公尺計。
  2. 如係樓房,應分層計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依其區分,分別計算。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1辦理 建物位置圖轉繪費 200 以每建號為單位。
建物平面圖轉繪費 800 以每建號為單位。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2辦理 建物測量成果圖核對費 200 以每建號為單位。
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數值化作業費 600
  1. 未能檢附電子檔者,應加繳本項。
  2. 以每建號為單位。

附註:

  1. 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測量時,可調原勘測位置圖並參酌使用執照竣工圖說或建造執照核定工程圖樣轉繪者,以每建號新臺幣200元計收。
  2. 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1或第282條之2辦理,未能檢附建物地籍測繪資料者,應加繳建物位置圖測量費,由登記機關現場測量建物位置。
  3.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8條後段檢附建物標示圖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未能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3檢附電子檔者,參照項次三之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數值化作業費加徵之。

 

建物複丈之收費基準表
項次 項目 費額
(新臺幣元/單位)
備註
建物合併 複丈費 400 以合併前每建號之面積計算其單位。
轉繪費 400 以合併前每建號為單位。
建物分割 複丈費 1000 以分割後每建號之面積計算其單位。
轉繪費 800 以分割後每建號為單位。
建物部分滅失 測量費 1000
  1. 以滅失後存餘建物之面積計算其單位。
  2. 多樓層之建號僅個別樓層部分滅失者,以該樓層滅失後存餘部分之面積計收複丈費。
轉繪費 800 以每建號為單位。
建物基地號或建物門牌號勘查費 500 以每建號為單位。
建物或特別建物各棟次之全部滅失勘查費 500 以每建號為單位。

附註:

建物合併複丈費、建物分割複丈費及建物部分滅失測量費,以每建號每層每50平方公尺為單位,不足50平方公尺者,以50平方公尺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