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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單位: 登記課
  • 電話: 22470101分機132~153

| 登記類 | 書狀、工本費、閱覽費 | 土地複丈費 | 建築改良物測量費 |

登記類
收費項目 收費基準(新台幣)
土地總登記 按申報地價或他項權利價值千分之二計收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以使用執照所列工程造價為準。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以當地稅捐機關核定之房屋現值為準。按千分之二計收登記費
所有權移轉登記 按申報地價、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契稅之價值之千分之一計收
繼承登記 按申報地價、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遺產稅之價值為準,無核定價值者,依房屋稅核課價值之千分之一計收
拍賣登記 土地以權利移轉證明書上之日期當期申報地價為準。但經當事人舉證拍定日非權利移轉證明書上之日期者,以拍定日當期申報地價為準。其拍定價額低於申報地價者,以拍定價額為準。

建物以向稅捐單位申報之契稅價計收千分之一登記費。
共有物分割登記 以分割後各自取得部分之申報地價、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契稅之價值之千分之一計收
信託登記 以當事人自行於申請書填寫之信託契約或信託遺囑權利價值之千分之一計收
他項權利設定、移轉登記 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收
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收外,其餘免納登記費
  • 管理單位:資訊課
  • 電話:22470101分機501~509

| 登記類 | 書狀、工本費、閱覽費 | 土地複丈費 | 建築改良物測量費 |

書狀、工本費、閱覽費
收費項目 收費基準
書狀費 每張八十元
書狀工本費 每張八十元
登記(簿)謄本或節本工本費 人工影印:每張五元 電腦列印:每張二十元
地籍圖謄本工本費 人工影印:每張十五元 人工描繪:每筆四十元
電腦列印:每張二十元
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抄錄或影印工本費 每張十元
地籍圖之藍晒圖或複製圖閱覽費 每幅十元 限時二十分鐘
電子處理之地籍(含土地資料及地籍圖)到所閱覽費 每筆 (棟) 二十元 限時五分鐘
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電傳資訊閱覽費 每人每筆 (棟) 十元
歸戶查詢閱覽費 每次45元/限時10分鐘
土地建物異動清冊 人工列印:每張五元 電腦列印:每張二十元
地籍異動索引查詢閱覽費 每筆(棟)十元 限時三分鐘
列印各項查詢畫面 每張二十元
各類專簿影印 每張十元
申請案閱覽抄錄攝影 每案75元/限時20分鐘
各類專簿閱覽抄錄攝影 每案75元/限時20分鐘
  • 管理單位:測量課
  • 電話:22470101分機201~208

| 登記類 | 書狀、工本費、閱覽費 | 土地複丈費 | 建築改良物測量費 |

建築改良物測量費
收費項目 收費基準
建物位置圖測量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4,000元計收、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勘測時,可調原勘測位置圖並參酌使用執照竣平面圖或建造執照設計轉繪之。每區分所有建築改良物加繳建物位置圖轉繪費新台幣200元。
建物平面圖測量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800元計收,如係樓房,應分層計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依其區分,分別計算。
建築改良物合併複丈費
按合併前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400元計收。
建築改良物分割複丈費
按分割後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800元計收。
建築改良物部分滅失測量費
按未滅失建築改良物之面積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800元計收。
未登記建築改良物,因納稅需要,申請勘測之測量費
依建物位置圖測量費計收。
建築改良物基地號或建築改良物門牌號變更勘查費
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400元計收。
建築改良物全部滅失或特別建築改良物部分滅失之勘查費
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400元計收。
建物位置圖轉繪費
每建號新臺幣200元計收。
建物平面圖轉繪費
每建號新臺幣200元計收。
建物平面圖或建物測量成果圖影印本
以每張新臺幣15元計收。
建物測量成果圖採電腦列印
以每張新臺幣20元計收。

附註: 
一、建物位置圖測量費及未登記建築改良物,因納稅需要,申請勘測之測量費,以整棟建築改良物為一計收單位。
二、建物平面圖測量費、建築改良物合併複丈費、建築改良物分割複丈費、建築改良物部分滅失測量費、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 管理單位:測量課
  • 電話:22470101分機201~220

| 登記類 | 書狀、工本費、閱覽費 | 土地複丈費 | 建築改良物測量費 |

土地複丈規費收費標準
項次 項目 收費標準
土地分割複丈費 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土地合併複丈費 免納複丈費。
土地界址鑑定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
土地地目變更勘查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百元計收。
土地界址調整複丈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調整地形複丈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土地他項權利位置之測量費或鑑定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
未登記土地測量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必須辦理基本控制測量或圖根測量者,其測量費用,應另案核計。
土地自然增加或浮覆測量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必須辦理基本控制測量或圖根測量者,其測量費用,應另案核計。
土地坍沒複丈費 以坍沒後存餘土地每單位新臺幣八百元計收。

 

附註: 土地分割複丈費、土地界址鑑定費、土地地目變更勘查費、土地界址調整複丈費、調整地形複丈費、土地他項權利位置之測量費或鑑定費、未登記土地測量費、土地自然增加或浮覆測量費、土地坍沒複丈費,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由登記機關依規費法規定,核實計算應徵收規費,並檢附直接及間接成本資料,經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財政局、處)同意,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後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