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記類 | 書狀、工本費、閱覽費 | 土地複丈費 | 建築改良物測量費 |
建築改良物測量費
收費項目 |
收費基準 |
建物位置圖測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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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單位以新臺幣4,000元計收、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勘測時,可調原勘測位置圖並參酌使用執照竣平面圖或建造執照設計轉繪之。每區分所有建築改良物加繳建物位置圖轉繪費新台幣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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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平面圖測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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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單位以新臺幣800元計收,如係樓房,應分層計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依其區分,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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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改良物合併複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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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併前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400元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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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改良物分割複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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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分割後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800元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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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改良物部分滅失測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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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未滅失建築改良物之面積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800元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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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建築改良物,因納稅需要,申請勘測之測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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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建物位置圖測量費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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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改良物基地號或建築改良物門牌號變更勘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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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400元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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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改良物全部滅失或特別建築改良物部分滅失之勘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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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400元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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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位置圖轉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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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建號新臺幣200元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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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平面圖轉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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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建號新臺幣200元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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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平面圖或建物測量成果圖影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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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每張新臺幣15元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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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成果圖採電腦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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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每張新臺幣20元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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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建物位置圖測量費及未登記建築改良物,因納稅需要,申請勘測之測量費,以整棟建築改良物為一計收單位。
二、建物平面圖測量費、建築改良物合併複丈費、建築改良物分割複丈費、建築改良物部分滅失測量費、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