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推動行政革新、簡化退還規費作業流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申請退還規費,除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一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六十六條及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十四點、第十七點規定辦理外,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申請退還規費由原案申請人之一或原代理人檢附下列文件辦理: (一)規費退還申請書(doc格式|pdf格式)或通知退費公文正本。 (二)規費收據正本。 (三)原案申請書正本。 (四)准予撤回或駁回通知書。 (五)申請人身分證件。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文件如未能提出時,申請人應於申請書附繳證件欄位切結後辦理。 申請退還規費合於第五點規定時,第一項第三款之文件由承辦人員調卷影印附案辦理。
四、退還規費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申請人備齊文件後,以郵寄方式或親自至地政事務所收費櫃檯提出申請;持通知退還規費公文正本者,由承辦人員於公文正本加蓋退費申請戳章(附件二),並由申請人或代理人逐項填妥簽章提出申請;經測量人員以電話與申請人確認於測量外業現場退還溢繳測量規費者,由測量人員先行代填申請書。 (二)審核:承辦人員應審核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及文件是否齊備,審核無誤後移送主管業務課長核定;如為測量外業現場退還溢繳測量規費者,免審核前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款之文件。 (三)退費:經主管業務課長核定後,由承辦人員填列「准予退還地政規費聯單」,當場退還規費,或依申請人選擇其他方式退還之。溢繳測量規費由測量人員先行辦理退還者,由測量人員辦理測量外業時,請申請人檢附第三點第二款、第五款之文件,並於申請書具領人處簽章後,當場退還規費。
五、審查、測量人員核算規費發現溢繳時,應於登記、複丈或測量申請書規費欄簽註溢繳金額,主動通知申請人辦理退還規費。
六、申請退還部份規費者,承辦人員應於收據正本加註「已退還登記費(或複丈費、測量費)○○元、書狀費○○元,實收○○元」影印附案後,將正本發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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