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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單位: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
  • 電話:(02)22470101

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主任與民有約實施要點

中中華民國94年01月04日訂定

中中華民國99年11月08日修訂

中華民國101年04月17日修訂

一、為尊重民意趨勢走向,提供多向民意溝通方式,即時解決民眾申辦地政業務之問題,俾利推動地政業務,由主任親自接待陳情申訴之民眾、建立溝通機制管道,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凡民眾對本所地政業務有任何興革建議或陳訴事項者,無須申請手續,皆可於上班時間內(中午休息時間除外)於本所辦公室會見主任,述明陳訴事項後,由主任即刻召集相關業務主管及承辦人一同向陳訴之民眾(以下簡稱為陳訴人)提出說明及解決之辦法。

三、處理陳訴人之案件,應把握立即解決之時效性原則,即刻給予陳訴人圓滿之答覆;若因案情複雜等原因,未能立即解決者,應告知陳訴人處理時限,並將處理結果以電話或行文方式通知陳訴人。

四、有關陳訴之事項及追蹤管制處理情形,由該業務主管或承辦人據實填載於「主任與民有約案件處理管制紀錄表」(詳附表)供核。

五、主任若因故未在辦公室內,由主任職務代理人代為執行與民有約相關事項。

六、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