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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單位: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
  • 電話:(02)22470101
  • 鑑界:實地測定所申請的土地界址點位置,並埋設界標。測量完成後,核發土地複丈圖。
  • 土地位置勘查:對所申請的土地指示概略位置。

鑑界 V.S. 土地位置勘查

(圖片註解:鑑界為實地測定土地界址點位置,並埋設界標。測量完成後,核發土地複丈圖;土地位置勘查則是對所申請的土地指示概略位置。)

 

 鑑界注意事項

  • 申請人資格: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條
  • 鑑界計費方式:鑑界費用為基本費加上施測費,基本費依據土地面積大小分級,施測費則依鑑定點位多寡而定,每5個界址點為1個單位,每單位1000元(詳相關連結)
  • 撤案規定:請於複丈日前3日(不含複丈當日)提出;登記機關已赴現場辦理整備作業者,支出費用800元,未赴現場之支出費用為300元。
  • 駁回規定: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而駁回,已辦竣複丈或測量者,支出費用為應繳規費之全額;未辦竣複丈或測量者,支出費用為應繳規費之半數。
  • 如遇風雨或其他事故不能實地複丈(測量)時,另行通知改期。

 

鑑界QA

  • 鑑界當日不克前往怎麼辦?
    Ans可委託代理人,請攜帶委託書、申請人身分證明(影本)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至現場進行複丈。
  • 現場遇障礙物而無法施測怎麼辦?
    Ans地政事務所會開立補正通知限期清除障礙物,倘無法清除施測者,得申請撤案。
  • 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會發生什麼事?
    Ans地政事務所會駁回該案件,已辦竣複丈或測量者,支出費用為應繳規費之全額;未辦竣複丈或測量者,支出費用為應繳規費之半數。

 

土地範圍怎麼測

♪♭~輕鬆收聽Podcast:土地範圍怎麼測~♬(詳相關影音)

 

 

  • 相關連結:

土地複丈申請人資格: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

土地鑑界計費方式

  • 相關影音

中和地事台Podcast土地範圍怎麼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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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分割分為「現場分割」及「圖面指定條件分割」

土地分割

(圖片註解:現場分割為申請人自行指認現場分割線,經測量員測繪後,展繪位於地籍線上辦理土地分割;圖面分割則是申請人提供測量員分割條件,辦理土地分割。)

 

土地分割限制:

  • 建築基地/農舍套繪分割限制:建築基地及農舍套繪之土地,因涉及建築基地及相關法規管制須依其規定辦理。(建築法第11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

註:已興建農舍之耕地分割部分面積,未予興建農舍毗鄰耕地,但同時亦合併毗鄰耕地部分面積,分割合併後原管制面積已增加, 未變更農舍位置或基地地號,且農舍面積與農業用地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時,無涉及解除套繪管制事宜 ,得依相關法令逕向地政機關申請分割合併,並於分割合併後,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配合調整套繪管制範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12.8農授水保字第1040247084號函、內政部營建署104.11.19營署建管字第1040071737號函、內政部104.12.29台內地字第1041311409號函)

 

  • 耕地面積分割限制:指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分割後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農業發展條例第16)
  • 林業用地分割限制:本市規定林業用地分割後面積不得小於0.1公頃,例外除外。(土地法第31條第1項、新北市政府107年8月15日新北府地測字第10715591741號公告)

土地分割注意事項:

 

  • 現場分割並無試算面積服務,皆以申請人現場埋設測量樁位為依據。
  • 請人需自行提出分割方案,倘有需要得自行至「土地試分割便民服務系統」下載軟體,繪製分割方案。(詳相關網站)

 

  • 相關連結:

建築基地/農舍套繪分割限制:建築法第11 /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

耕地面積分割限制:農業發展條例第16

林業用地分割限制:土地法第31條第1

  • 相關網站:

土地試分割便民服務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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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併

(圖片註解:土地合併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同一都市計畫下同使用分區)、使用性質均相同之土地為限。)

 

土地合併限制: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同一都市計畫下同使用分區)、使用性質均相同之土地為限。(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4條)

※註: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可至「新北市政府城鄉資訊查詢平台」查詢,經查確認為同一使用分區且無異議者,得免附至區公所申請核發之「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證明書」,惟經上開網站查詢後仍有疑義者,仍應檢附之。(詳相關網站)

 

 地合併注意事項:

  • 所有權人不同,辦理土地合併,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持分協議書。
  • 設有他項權利土地,應檢具他項權利人合併協議書。但為擔保同一債權,於數土地上設定抵押權,未涉權利範圍縮減者,不在此限。
  • 設定有典權或耕作權時,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
  • 設定有地上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典權、耕作權或農育權之土地合併時,應先由土地所有權人會同他項權利人申請他項權利位置圖勘測。但設定時已有勘測位置圖且不涉及權利位置變更者,不在此限。(土地登記規則第88條)

 

  • 相關連結:

土地合併限制: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4

地合併注意事項:土地登記規則第88

  • 相關網站:

新北市政府城鄉資訊查詢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