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註解:現場分割為申請人自行指認現場分割線,經測量員測繪後,展繪位於地籍線上辦理土地分割;圖面分割則是申請人提供測量員分割條件,辦理土地分割。)
土地分割限制:
- 建築基地/農舍套繪分割限制:建築基地及農舍套繪之土地,因涉及建築基地及相關法規管制須依其規定辦理。(建築法第11條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
※註:已興建農舍之耕地分割部分面積,未予興建農舍毗鄰耕地,但同時亦合併毗鄰耕地部分面積,分割合併後原管制面積已增加, 未變更農舍位置或基地地號,且農舍面積與農業用地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時,無涉及解除套繪管制事宜 ,得依相關法令逕向地政機關申請分割合併,並於分割合併後,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配合調整套繪管制範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12.8農授水保字第1040247084號函、內政部營建署104.11.19營署建管字第1040071737號函、內政部104.12.29台內地字第1041311409號函)
- 耕地面積分割限制:指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分割後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
- 林業用地分割限制:本市規定林業用地分割後面積不得小於0.1公頃,例外除外。(土地法第31條第1項、新北市政府107年8月15日新北府地測字第10715591741號公告)
土地分割注意事項:
- 現場分割並無試算面積服務,皆以申請人現場埋設測量樁位為依據。
- 請人需自行提出分割方案,倘有需要得自行至「土地試分割便民服務系統」下載軟體,繪製分割方案。(詳相關網站)
建築基地/農舍套繪分割限制:建築法第11條 /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
耕地面積分割限制: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
林業用地分割限制:土地法第31條第1項
土地試分割便民服務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