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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單位: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
  • 電話:(02)22470101

為了保存建物的權利歸屬,得向該建物轄管地政事務所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俗稱保存登記。又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應先向該建物轄管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但在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以後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檢附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繪製及簽證之建物標示圖辦理登記者,不在此限。

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按該建物竣工時點可分為建築管制前建築管制後,其需檢附文件不同,詳如下節。

 

實施建築管制前建物

  • 有使用執照者,應於申請書中檢附之。
  • 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

一、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

二、門牌編釘證明。

三、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四、繳納水費憑證。

五、繳納電費憑證。

六、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七、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八、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建物第一次測量1-1

↑持房屋稅籍證明書辦理:測量人員至現場測量前依折舊年數推得是否為建管前建物。

(圖片註解:測量人員依房屋稅籍證明書上所載折舊年數推得是否為建管前建物。)

 

※ 註1:前述文件內已記載面積者,依其所載認定。未記載面積者,由登記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農業、稅務及鄉(鎮、市、區)公所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並參考航照圖等有關資料實地會勘作成紀錄以為合法建物面積之認定證明。

※ 註2:倘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應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

※ 註3: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無使用執照之建物,無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第3項所規定之文件者,不得申請建物測量。(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59條)

 

  • 中、永和區建築管理時點:各地區因實施建築管理時間不同,對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認定時間亦不相同,本所轄區之禁建及都市計畫發布時間如下:

建物第一次測量1-2

  • 相關連結:

建物第一次測量附件:土地登記規則第79

合法房屋定義: 新北市政府核發合法房屋證明處理要點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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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存建物的權利歸屬,得向該建物轄管地政事務所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俗稱保存登記。又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應先向該建物轄管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但在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以後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檢附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繪製及簽證之建物標示圖辦理登記者,不在此限。

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按該建物竣工時點可分為建築管制前建築管制後,其需檢附文件不同,詳如下節。

 

實施建築管制後建物

依使用執照竣工圖說轉繪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免通知實地測量。但建物位置涉及越界爭議者,應辦理建物位置測量。

 

測量方式

  • 登記機關轉繪:應檢附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第1、2項相關文件及「建物地籍測繪資料」。(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1條

 

  • 委託地政士、測量技師或建築師轉繪:應使用內政部提供之建物測量繪圖軟體(SBpublic.exe)轉繪,並於申請時一併繳納電子檔(.zjb),否則應加繳「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數值化作業費」,每建號600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2、-3條

 

  • 實地測量:建物位置涉及越界爭議者,或未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1條第2項第3款檢附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或其他依法規得為測量相關簽證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簽證之「建物地籍測繪資料」者。

 

  • 建物地籍測繪資料:為落實營建工程應備程序,精進建物位置圖轉繪或繪製作業,「建物地籍測繪資料」應包含下列內容,以確保民眾權益及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
  1. 測繪基本資訊:如工程名稱、建照字號、簽證之建築師或測量技師姓名、開業證書或執業執照、測量人員及測量日期等。
  2. 測點圖例圖說:實地測繪建物(使照附圖參照)與土地界址或其他足以確認地籍關係位置之測點、建物區塊及地籍圖分布情形,並標示土地地號、比例尺及圖例說明。
  3. 距離角度數據:實地測點之水平距離及角度值。
  4. 簽證印鑑或執業圖記:執行測繪之建築師印鑑,或測量技師執業圖記。

建物第一次測量2-1

(圖片註解:建物地籍測繪資料,應參依建築師、測量技師或其他依法得為測量相關簽證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所簽證之實地測繪建物與土地界址或其他足以確認地籍關係位置之基本控制點、導線點、圖根點等測量標之相關距離、角度資料為之。)

 

 

  • 相關連結:

建物第一次測量-登記機關轉繪: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1

委託地政士、測量技師或建築師轉繪: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2

建物標示圖申請建物第一次登記: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3

建物測量收費標準

  • 相關網站:

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服務網

  • 相關文件:

轉繪成果圖應注意事項參考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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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

  1. 向新北市政府1樓服務中心申請「使用執照存根聯」。
  2. 向新北市政府5樓工務局申請影印「竣工平面圖、位置配置圖」。
  3. 領取竣工平面圖、位置配置圖影本後,確認是否有「陽臺」字樣
    若無陽臺字樣,請到5樓工務局申辦「陽臺補登證明」(加註陽臺)。
  4. 備齊身分證影本、建物權狀正本、加註陽臺字樣之竣工平面圖及位置置配圖影本、使用執照存根影本、其他個案依法應檢附之資料,填妥建物測量申請書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至轄管地政事務所申辦陽臺補登。

建物第一次測量3-1

(圖片註解:民眾向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申請竣工平面圖後,請檢查欲申請補登陽臺位置「是否有陽臺字樣」,若有陽臺字樣,請直接前往地政事務所辦理;若無陽臺字樣,請在工務局續辦「陽臺補登證明」(加註陽臺)。)

 

  • 陽臺補登應附文件:
    1. 身分證影本
    2. 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3. 加註「陽臺」字樣之竣工平面圖及位置配置圖
    4. 使用執照存根影本
    5. 如竣工圖無法區分陽臺專有部分範圍,應附與相鄰陽臺所有權人專有部分範圍切結書
  • 計費方式:測量規費為每個建號1000元

 

&陽臺補登注意事項

  1. 竣工平面圖影本須加註陽臺字樣,並有(1)工務局戳章、(2)用印確認申請登記陽臺範圍,詳如下圖。

建物第一次測量3-2

(圖片註解:民眾向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申請竣工平面圖後,請檢查欲申請補登陽臺位置「是否有陽臺字樣」,若有陽臺字樣,請直接前往地政事務所辦理;若無陽臺字樣,請在工務局續辦「陽臺補登證明」(加註陽臺)。)

 

  • 陽臺補登應附文件:
    1. 身分證影本
    2. 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3. 加註「陽臺」字樣之竣工平面圖及位置配置圖
    4. 使用執照存根影本
    5. 如竣工圖無法區分陽臺專有部分範圍,應附與相鄰陽臺所有權人專有部分範圍切結書
  • 計費方式:測量規費為每個建號1000元

 

&陽臺補登注意事項

  1. 竣工平面圖影本須加註陽臺字樣,並有(1)工務局戳章、(2)用印確認申請登記陽臺範圍,詳如下圖。

建物第一次測量3-3

(圖片註解:申辦「陽臺補登證明」後,工務局將回覆「陽臺補登證明公文」及竣工平面圖、位置配置圖給申請人)

 

  1.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3條第1項第3款明訂,可登記之陽臺為「使用執照竣工圖說載有依建築技術規則檢討設置之陽臺」,即直上方有遮蓋物方得登記。

建物第一次測量3-4

↑判斷是否可登記為陽台示意圖

(圖片註解:露臺及1樓平台不屬於建築技術規則檢討設置之陽臺故無法作陽台補登。)

建物第一次測量3-5

↑可登記陽臺範圍實例

(圖片註解:陽臺直上方有頂板遮蓋方得登記。)

 

  1. 圖上無相鄰陽臺範圍界線,而現場實有陽臺隔間時,應由鄰戶切結後申請。

建物第一次測量3-6

↑鄰戶切結陽臺權利範圍實例

(圖片註解:竣工圖上無相鄰陽臺範圍界線,而現場實有陽臺隔間時,應由鄰戶切結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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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1個建號(建物)分割為N個建號(建物)。

  • 建物分割應附文件
  1. 填具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2. 分割位置圖說
  3. 戶政事務所編列門牌號證明
  4. 建物權狀正本(如遺失應檢附切結書)
  5. 身分證明文件
  6. 共用部分分配協議書(如為共有建物應檢附本文件)
  7. 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如為法院判決分割應檢附本文件)
  • 建物分割計費方式:測量規費為分割後每建號800元。
  • 計費範例:

建物第一次測量4-1

(圖片註解:測量規費為分割後每建號800元計算)

 

  • 相關連結:

建物測量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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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電話:(02)22470101

已登記建物全部滅失或部分滅失,建物所有權人應於1個月內向申請消滅登記。

 

  • 建物全部滅失:建物所有權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轄管地政事務所申請。
  1. 填具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2. 建物權狀正本(如遺失應檢附切結書)
  3. 身分證明文件

※註:建物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代位申請,亦得由登記機關查明後逕為辦理消滅登記。

 

  • 建物部分滅失
  1. 建物部分滅失,變更部分位置無法確認者,申請建築改良物滅失複丈。
  2. 建物部分滅失,變更部分位置明確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標示變更位置圖說及權利證明文件,申請標示變更勘查。
  • 建物滅失計費方式:測量規費為每建號800元

 

 

  • 相關連結:

建物測量收費標準

  • 管理單位: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
  • 電話:(02)22470101

未登記建物,為申報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需要,得檢具房屋稅籍證明書等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該建物之基地號勘查或勘測建物位置。基地號勘查或勘測建物位置完畢後,地政事務所將於建物測量成果表(圖)內註明「本項成果表(圖)僅供申請核課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用」。

 

  • 勘查:由申請人會同地政機關指認門牌範圍,經判識後核發結果通知書,該通知書僅文字敘明坐落土地。
  • 勘測:由地政機關測量人員實地測量建物「位置」或「範圍」,待繪製完畢後,請申請人至地政事務所認章,核發成果圖

※註:若想請本所代為移至稅捐機關,請於申請時一併填載「新北市政府跨機關通報服務申請書【地籍資料變更】」,本所將於辦畢後,將結果通知書轉至稅捐續辦後續案件。

 

 

  • 相關連結:

建物測量收費標準

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2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