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存建物的權利歸屬,得向該建物轄管地政事務所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俗稱保存登記。又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應先向該建物轄管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但在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以後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檢附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繪製及簽證之建物標示圖辦理登記者,不在此限。
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按該建物竣工時點可分為建築管制前及建築管制後,其需檢附文件不同,詳如下節。
實施建築管制前建物
- 有使用執照者,應於申請書中檢附之。
- 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
一、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
二、門牌編釘證明。
三、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四、繳納水費憑證。
五、繳納電費憑證。
六、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七、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八、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持房屋稅籍證明書辦理:測量人員至現場測量前依折舊年數推得是否為建管前建物。
(圖片註解:測量人員依房屋稅籍證明書上所載折舊年數推得是否為建管前建物。)
※ 註1:前述文件內已記載面積者,依其所載認定。未記載面積者,由登記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農業、稅務及鄉(鎮、市、區)公所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並參考航照圖等有關資料實地會勘作成紀錄以為合法建物面積之認定證明。
※ 註2:倘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應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
※ 註3: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無使用執照之建物,無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第3項所規定之文件者,不得申請建物測量。(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59條)
- 中、永和區建築管理時點:各地區因實施建築管理時間不同,對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認定時間亦不相同,本所轄區之禁建及都市計畫發布時間如下:
建物第一次測量附件: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
合法房屋定義: 新北市政府核發合法房屋證明處理要點第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