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註:
1、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測量時,可調原勘測位置圖並參酌使用執照竣工圖說或建造執照核定工程圖樣轉繪者,以每建號新臺幣200元計收。
2、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1或第282條之2辦理,未能檢附建物地籍測繪資料者,應加繳建物位置圖測量費,由登記機關現場測量建物位置。
3、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8條後段檢附建物標示圖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未能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3檢附電子檔者,參照項次三之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數值化作業費加徵之。
建物複丈費
附註:建物合併複丈費、建物分割複丈費及建物部分滅失測量費,以每建號每層每50平方公尺為單位,不足50平方公尺者,以50平方公尺計。
- 內政部「土地複丈規費(鑑界、分割)服務網頁」(詳相關網頁)
內政部「土地複丈規費(鑑界、分割)服務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