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品管理
- 針對所內拾獲洽公民眾遺失之物品,由本所服務中心妥善保管,並於本所官方網站失物招領專區公告6個月。逾公告期限者,請直接洽詢本所服務中心(02-22470101分機101-105)。
- 遺失物如留有聯絡電話或地址者,本所將主動通知當事人洽領。
- 遺失物如為金錢或價值顯逾新台幣500元以上者,逾3日無人認領時,本所即將該遺失物交存於警察局。
※遺失物品認領
當事人認領其遺失物品時,應檢具由政府機關核發載有姓名、統一編號並貼有相片之證件。如委託他人代領時並應出具當事人身分證明文件、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始可領取。
※遺失物品協尋
您可連絡本所服務中心(02-22470101分機101-105),詳細說明遺失物之遺失地點、品名及款式,本所將竭力協尋。